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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迦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受款人欄關於「順源油漆工程行」之記載 ,應更正為「迦稜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