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迦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奕蕊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與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受款人欄關於「順源油漆工程行」之記載
,應更正為「迦稜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上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