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欣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長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
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
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84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2 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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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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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 │ │新臺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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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旻憲實業有│第一銀行中壢分行│107 年9 月30日│25萬4,498 │KA0000000 │欣興│
│ │限公司 │ │ │元 │ │鋼鐵│
│ │呂紹彰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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