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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欣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長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 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84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2 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1 號 │ │ │ │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 │ │新臺幣) │ │人 │ ├─┼─────┼────────┼───────┼─────┼─────┼──┤ │1 │旻憲實業有│第一銀行中壢分行│107 年9 月30日│25萬4,498 │KA0000000 │欣興│ │ │限公司 │ │ │元 │ │鋼鐵│ │ │呂紹彰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