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黃烱滄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83 號
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
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上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83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股票,有新聞紙在卷
可證,經並本院
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司催第483 號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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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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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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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基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五 │ │1 │2000│ │
│01│ │ │ │ │ │ │
├─┼───────────────┼──────────────┼────┼───┼────┼───┤
│00│基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00000─四 │ │1 │200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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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