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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林志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 ,前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7年9月19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 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7年9月19日登載於新聞紙等 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 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19日屆滿,茲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 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 │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0四─ND─0000000│ │1 │1000│ │ │01│ │─一 │ │ │ │ │ ├─┼───────────────┼──────────────┼────┼───┼────┼───┤ │00│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0四─ND─0000000│ │1 │1000│ │ │02│ │─三 │ │ │ │ │ ├─┼───────────────┼──────────────┼────┼───┼────┼───┤ │00│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0四─NX─0000000│ │1 │384 │ │ │03│ │─九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