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呂世弘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
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
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上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股票,有新聞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可證。是聲
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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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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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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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九三─ND─0000000│ │1 │1000│ │
│01│ │─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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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九三─ND─0000000│ │1 │1000│ │
│02│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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