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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事聲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43號 異 議 人 競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珠 上列異議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 國109 年6 月19日所為109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有收到發票人寄送的如附表所示 票據(下稱系爭票據)的掛號信件,但至聲請人公司時遺失 ,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 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 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第 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記名支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 ,此觀票據法第30條第1 項、第144 條規定自明。故指定受 款人之支票喪失時,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係指受 款人或受款人背書轉讓而持有票據者。 三、經查,異議人雖就系爭票據聲請公示催告,然依其於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票據遺失過程欄所載意旨,乃發票人已將系爭 票據寄出,但異議人公司並未收到等語,顯然系爭票據係發 票人在郵寄過程中即已遺失,異議人並未因收受交付而取得 系爭票據。至其異議意旨雖稱:「本公司確實有收到票據掛 號信件但至本公司遺失」等語,惟異議人對於其是否確實已 收到掛號信件,並因而持有系爭票據等情,並未提出文件以 釋明其是受款人或受款人背書轉讓而為系爭票據之持有者, 自無由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 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核無違誤,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 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 │附表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00│益豐鋼鋁有限公司 │桃園縣南桃園合庫 │109年1月5日 │17,035元 │FM0000000 │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