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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137號 債 權 人 萬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宏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程宥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程宥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款發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