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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1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藝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     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承攬契約書、請款單、發票     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