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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1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341號 債 權 人 八億行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請款發票影本、催告給付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   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   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