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549號
債 權 人 鉅鼎國際聯合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蘇呂寶珠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和湘科技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並請提出和湘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10月12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
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