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197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陳子淵
債 務 人 琍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龍成
人
債 務 人 林富勝
債 務 人 林清騰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萬元,
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