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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19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975號 債 權 人 神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松語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松語墅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   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並   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