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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1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999號 債 權 人 方銘寬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詮貿包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   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