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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3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松宏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供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三份(聲請狀修改處須蓋聲     請人法定代理人章,不得蓋送達代收人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