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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2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433號 債 權 人 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中正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中 正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 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並提 出其法定代理人即現任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