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433號
債 權 人 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旭騰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中正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
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中
正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
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
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並提
出其
法定代理人即現任主任委員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