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438號
債 權 人 源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本博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須與請款發票相符),或提出
得向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3,255,000
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107 年12月份請款單及發票等)
。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