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549號
債 權 人 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清發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三、請提出催告債務人給付工程給付工程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