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576號
債 權 人 日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秋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吳餘豐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吳餘豐已死亡,故請撤回對吳餘豐之請求。
二、請提出
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給
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
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