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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2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576號 債 權 人 日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秋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吳餘豐已死亡, 故請撤回對吳餘豐之請求,並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債 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 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民國10 9 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9 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 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