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576號
債 權 人 日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秋明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吳餘豐已死亡,
故請撤回對吳餘豐之請求,並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債
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
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民國10
9 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9 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
未補正,其聲請即
非有據,故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
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
適法,併此敘明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