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769號
債 權 人 蜜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若頤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有富成衣有限公司、潛龍實業有限公司、米
奇容國際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有富成衣
有限公司、潛龍實業有限公司、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之所在
地分別在宜蘭縣五結鄉、新北市樹林區、新北市永和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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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均
非屬本院轄區
,依
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