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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2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783號 債 權 人 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動利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動利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