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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2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897號 債 權 人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威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