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898號
債 權 人 采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韋宏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多固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及發
票)。
二、請提出催繳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