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898號
債 權 人 采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韋宏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多固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
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及發票)、催繳函
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
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9 年12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雖債權人具狀敘
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然該計算方式另外加計
營業稅,債
權人並未開立發票請款(部分開立之發票亦已作廢),亦未
更正請求金額。又債權人敘明自民國109 年5 月後寄出之請
款單(地址為宜蘭縣員山鄉)均遭退回,故之後未再寄請款
單。
惟債權人其中所附之催告函一紙寄至債務人之公司地址
(桃園市中壢區)已合法送達,然該催告函催收金額(請求
至109 年9 月30日)與本件請求金額(請求至同年11月15日
)不符,其聲請即
非有據,故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
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
適法,併此敘明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