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048號
債 權 人 維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光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仁傑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黃仁傑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車號000-0000車輛為債權人所有之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債權人代黃仁傑墊付團保費用之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應給付黃仁傑酬勞,且其尚未領取之釋明文件影
本。
六、請提出
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七、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