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3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137號 債 權 人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專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其中金額新台幣7 仟元得向陳專烈請求給付     之文件影本(如製作費收據及經陳專烈承諾給付之文件     )。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