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137號
債 權 人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雅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專烈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其中金額新台幣7 仟元得向陳專烈請求給付
之文件影本(如製作費收據及經陳專烈承諾給付之文件
)。
二、請提出
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