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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3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463號 債 權 人 倍斯特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儲南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外勞已引進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已向儲南揚催告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     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