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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3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463號 債 權 人 倍斯特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儲南揚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外 勞已引進之釋明文件影本、已向儲南揚催告給付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等)。經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