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463號
債 權 人 倍斯特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宏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儲南揚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外
勞已引進之釋明文件影本、已向儲南揚催告給付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等)。經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