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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3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814號 債 權 人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建國 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