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4029號
債 權 人 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瑞發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游承羿(原名:游舒羽)、吳美衡間請求
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游承羿(原名:游舒羽)為游承羿(
原名:游舒羽)即鈜羽通信行。
二、請提出債務人游承羿(原名:游舒羽)即鈜羽通信行之
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三、請更正聲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
。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