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4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4029號 債 權 人 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發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游承羿(原名:游舒羽)、吳美衡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游承羿(原名:游舒羽)為游承羿(     原名:游舒羽)即鈜羽通信行。   二、請提出債務人游承羿(原名:游舒羽)即鈜羽通信行之     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三、請更正聲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