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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851號 債 權 人 致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皮建峯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併請於聲請狀增列神匠     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提出請求其中金額新台幣315,000 元之發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