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852號
債 權 人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慶宴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
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忠慶毛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名稱「忠慶毛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暨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併於
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章,或提出其他足以證明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得向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聲請狀所附發票、支票受款人均
非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
公司)。
五、請提出票號AI958148、AI0000000 號支票
退票理由單影
本。
六、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