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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852號 債 權 人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人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支票 受款人忠慶毛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票號AI958148及AI0000000 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並 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名稱「忠慶毛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併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章, 或提出其他足以證明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得向振圖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發票營 業人章、支票受款人均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經本 院民國109 年9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