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852號
債 權 人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慶宴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人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支票
受款人忠慶毛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票號AI958148及AI0000000
號支票
退票理由單影本、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二份,並
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名稱「忠慶毛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暨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併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章,
或提出其他足以證明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得向振圖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發票營
業人章、支票受款人均
非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經本
院民國109 年9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