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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洤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鈞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張文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出貨     單及請款單客戶名稱為「杰泰」),或提出其他足以證     明得向張文清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杰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或提出張文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三、請提出請款發票,或已催告給付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