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洤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維鈞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文清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出貨
單及請款單客戶名稱為「杰泰」),或提出其他足以證
明得向張文清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杰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或提出張文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三、請提出請款發票,或已催告給付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