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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洤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鈞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張文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釋明文件與債務人姓名不符,故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 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出貨單及請款單客戶名稱為「杰泰」 ),或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張文清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並請提出「杰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或提出張文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另請提出請款發票,或已催告給付貨款之釋明文件影 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或通訊軟體截圖等)。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8 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7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