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洤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維鈞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張文清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釋明文件與債務人姓名不符,故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
明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出貨單及請款單客戶名稱為「杰泰」
),或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張文清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並請提出「杰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或提出張文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另請提出請款發票,或已催告給付貨款之釋明文件影
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或通訊軟體截圖等)。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8 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7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