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908號
債 權 人 洤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維鈞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門典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典金屬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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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款發票,或已催告給付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