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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908號 債 權 人 洤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鈞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門典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典金屬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款發票,或已催告給付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