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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908號 債 權 人 洤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鈞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門典金屬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門 典金屬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請款發票,或已催告給付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 通訊軟體截圖等)。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8 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7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