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908號
債 權 人 洤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維鈞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門典金屬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門
典金屬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請款發票,或已催告給付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
通訊軟體截圖等)。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8 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7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