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林景惠
被 告 詮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淑珍
被 告 陳惠珠
翁天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3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