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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保險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林景惠 被   告 詮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珍 被   告 陳惠珠       翁天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3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