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催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虹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浩
一、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虹庭建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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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正本。
3、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所載,聲請人為
系爭支票之發票
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
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4、請提出正確票據附表(
聲請狀附表漏載發票人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受款人名稱。註:附表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相同)
二、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