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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催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催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虹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浩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虹庭建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2、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3、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     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     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4、請提出正確票據附表(聲請狀附表漏載發票人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受款人名稱。註:附表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相同)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