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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催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吉合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忠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二十日內,核對 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 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催字第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吉合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109年8月31日 │119,970元 │0000000 │𤋮泰│ │1 │陳明忠 │ │ │ │ │貿易│ │ │ │ │ │ │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