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瑋祥
相 對 人 盛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順松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業經桃園市政府
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調解成立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雖經桃園市政府於108 年12月16
日進行調解,然因相對人未出席,以致調解不成立
等情,有
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為憑,是本件勞資爭
議既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
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係規定「暫免繳
裁判費」,
非
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
依同法第59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之規定,再依
非
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之規定,由聲請人
負擔,併此敘明。
五、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