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瑋祥 相 對 人 盛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順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業經桃園市政府 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調解成立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雖經桃園市政府於108 年12月16 日進行調解,然因相對人未出席,以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有 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為憑,是本件勞資爭 議既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 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 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 依同法第59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之規定,再依非 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之規定,由聲請人 負擔,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