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曾游鈴
相 對 人 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宜廷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於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零
參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在桃園市新世紀
愛鄉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1
萬6,203 元,
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
爰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及
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業
經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於108 年7 月12
日調解成立,雙方調解方案為:「㈠……資方同意給付積欠
工資新台幣216,203 元最遲於108 年9 月30日前匯入勞方第
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雙方達成協議,……。」而
相對人屆期未履行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
前揭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前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為證,
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