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友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自明
相 對 人 邱顯新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 年6 月3 日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貳拾參萬貳仟伍佰元之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駁回其強
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
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
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
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
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232,500 元,並約定自109 年6 月10日前至110 年10月10日
止分17月攤還,每月10日以現金償還聲請人,前5 月每期償
還19,500元,後12期每月償還11,25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同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有109 年6 月3 日桃園市勞資關係
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為證,其主張自
堪信為真
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
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按期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
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者,按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
1000元,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
關係人
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