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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友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自明 相 對 人 邱顯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 年6 月3 日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貳拾參萬貳仟伍佰元之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 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 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 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 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 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232,500 元,並約定自109 年6 月10日前至110 年10月10日 止分17月攤還,每月10日以現金償還聲請人,前5 月每期償 還19,500元,後12期每月償還11,25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有109 年6 月3 日桃園市勞資關係 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為證,其主張自信為真 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 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按期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 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者,按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 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 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