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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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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李求義       陳舜泓       楊明昌       蘇宣兆       蔡達豊       張義卿       李文成       莊清彥       宋天祚       宋其炫       黃慧貞 共   同 代 理 人 洪惠平律師 相 對 人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煥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李求義、陳 舜泓、楊明昌、蘇宣兆、蔡達豊、張義卿、李文成、莊清彥、宋 天祚、宋其炫、黃慧貞(下稱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調解請求之聲明請求相 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金額均逾10萬元而未滿100 萬元,上開 聲明係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每人各 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