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李求義
陳舜泓
楊明昌
蘇宣兆
蔡達豊
張義卿
李文成
莊清彥
宋天祚
宋其炫
黃慧貞
共 同
代 理 人 洪惠平
律師
相 對 人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煥青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李求義、陳
舜泓、楊明昌、蘇宣兆、蔡達豊、張義卿、李文成、莊清彥、宋
天祚、宋其炫、黃慧貞(下稱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調解請求之聲明請求相
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金額均逾10萬元而未滿100 萬元,
上開
聲明係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每人各
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