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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鄧瑞郡 代 理 人 鍾儀婷律師 相 對 人 茂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5,167 元,為 退休金、特休未休之工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然該部分係請求給付退休金、工資,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 之三分之二,是該部分請求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507 元(4, 520 -【4,520 ÷3 ×2 】=1,507 ,小數以下四捨五入),其 餘563,904 元部分為請求賠償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7,677 元(計算式:1,507 +6,170 =7,677 )。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