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曾紅英
相 對 人 華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睿志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
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
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
0 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 元;500 萬元以
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 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
收5,000 元,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
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書狀或筆錄,
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④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⑤供證
明或釋明之證據,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第18條第3 項
第4 款、第5 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
資遣費101,108 元
、薪資15,400元及年終獎金35,000元,並請求相對人提撥21
,600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暨請求開立
非自願
離職書予聲請人等,
惟聲請人尚未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 元
,亦未敘明終止
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時間、方式、事實上及
法
律上依據,暨
請求權基礎,與可供證明之證物原本;
嗣經本
院於109 年7 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
及補正
上開事項,若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該命
補正通知已於109 年8 月6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
達證書附卷
可憑,而於109 年8 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
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查詢紀錄
可參,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
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