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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曾紅英 相 對 人 華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睿志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 者,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 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 0 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 元;500 萬元以 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 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 收5,000 元,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 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書狀或筆錄, 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④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⑤供證 明或釋明之證據,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第18條第3 項 第4 款、第5 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101,108 元 、薪資15,400元及年終獎金35,000元,並請求相對人提撥21 ,600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請求開立自願 離職書予聲請人等,聲請人尚未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 元 ,亦未敘明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時間、方式、事實上及法 律上依據,暨請求權基礎,與可供證明之證物原本;經本 院於109 年7 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 及補正上開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該命 補正通知已於109 年8 月6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而於109 年8 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 請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查詢紀錄可參,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