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黃威景
相 對 人 長生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長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
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
本件調解,未據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2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當庭命聲請人於
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有本院
訊問筆錄在
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19-20 頁),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
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查詢紀錄
可參,其聲請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