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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翁紹軒 相 對 人 美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紹雄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納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 繳調解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