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李明智
相 對 人 華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范榮煌
人
相 對 人 鍾柏彥
相 對 人 宏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新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聲請人
訴之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1,097,61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