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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李明智 相 對 人 華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范榮煌 人 相 對 人 鍾柏彥 相 對 人 宏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新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訴之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1,097,61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