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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 原   告 謝億耘 被   告 愛樂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正祥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業務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635,585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應先徵收2,313 元 (計算式:6,940 元×1/3 =2,31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